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法律分析: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
1、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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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
1、投保人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对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2、投保人有权拒绝保险公司强制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投保人有权拒绝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合同。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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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这些权利:
1、投保人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对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2、投保人有权拒绝保险公司强制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投保人有权拒绝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合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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